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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出台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通知

    信息发布者:siyu1639
    2017-06-30 13:56:13    来源:作者:杨奇   转载

    20167E.jpg近年来,就业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即将来临的毕业季。据统计,今年高校毕业生达到727万人次,再创新高,加上每年失业人数,我国需要解决的就业人数高达千万人次,如何解决就业问题已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如何实现保就业、稳增长、惠民生。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此次新出台的政策主要从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两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将现行政策优惠期延长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并扩大了受益人群范围,取消了行业限制,并加大了减税力度。通知还规定未来三年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其中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最高减税9600元。

    鼓励自主创业方面

    原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每户每年可按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新政策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规定,即最高可扣减9600元。受益人群由原先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所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低保人群等。

    鼓励吸纳就业方面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调整了享受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受益,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减税力度上除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扣范围外,将原先4000元减扣定额标准地方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减扣5200元。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还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明确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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